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浓度排放限值
目前的恶臭监测,主要依据是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4554-93)
1.标准的适用范围
存在的问题:目前排放标准( GB 14554-93)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,垃圾堆,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、验收及建成后的排放管理。基本上属于“一刀切"式的管理模式,但事实上不同的行业,一方面,产生的恶臭气体种类和数量千差万别,另一方面,控制恶臭的难度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。
解决对策:借鉴水、气的污染控制管理经验,在制定绝大多数行业适用的综合排放标准的基础上,针对某些特殊行业,如垃圾堆放、制药、香精香料生产、化工等制定专门的行业排放标准,作为综合排放标准的有效补充(如GB 18596-2001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GB 18466-2005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),实行有条件的区别对待,使标准本身更加符合实际、更加科学有效。
2.标准的浓度排放限值
存在的问题:GB 14554-93中对于无组织排放实行的是厂界浓度限值,而对于有组织排放实行的则是排放量限值,而没有排放浓度限值,这是与现行的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大的不同。从本质上讲恶臭本身也是一种“气体",对于某些间歇性有组织排放恶臭气体的污染企业,*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:排气筒短时间高浓度的恶臭气体排放,按照现行的标准,虽然其排放量限值可能达标,但由于排放的浓度较高,仍然可能对周围的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。
解决对策:对恶臭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,同样实行浓度和排放量双控制,即设定最高排放量的同时,设定最高允许浓度指标。